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社会形象的培育

霍雨田

提要:

全文共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律师从出现之日到今天在社会上的形象、地位的分析,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树立律师在社会中的正面形象,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对律师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专门分析现阶段影响中国律师在树立社会形象方面的四个因素,即国家的因素、各级政府的因素、社会对律师的评价、律师自身行为的作用等,力争解决哪些因素对律师社会形象的树立起的作用更大的问题。

第三部分详细分析国家、各级政府对律师业的方针、政策以及对律师在依法行政、政府决策方面作用的认知程度,社会民众对律师的认同感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律师业只有根植于民间,服务于社会,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如掌握丰富法律知识、热情待人、诚实为人、正直做人、遵守规范,才能在社会上赢得更多的信任和尊重,才能真正树立起自己的正面形象,这也是培育律师社会形象的正确途径。

关键词:律师 社会形象 培育 途径 

 

目录:

导言

一、          树立律师正面形象的意义

二、          影响律师社会形象的因素

三、          培育律师社会形象的途径

四、          结语

 

从世界范围内讲,律师业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而对中国来说,律师又是一种新的职业,中国律师业的真正发展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仅有20多年的时间,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政策的不断强化,律师在中国社会生活中涉足的面也越来越广,但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又不总是正面的,说好的也有,说坏的也有。如何使广大律师通过自身的行为和对社会的服务,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应该说对律师业本身的发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大小,都是举足轻重的。本文试图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论述如何培育律师社会形象的问题。

 

一、树立律师正面形象的意义

自从出现以来,律师职业在社会上都是毁誉参半的,人们在羡慕这一职业的同时,又对它所特有的与大众道德之间的隔阂进行抨击和批评,更有很多极端者,将律师认为是非道德的化身,在社会上挑词架讼的坏人,从世界上律师业比较发达西方国家中,也可以看到这一点,这些国家很多的笑话漫画都是讽刺律师的。虽然几百年中,律师行业对自身形象的树立做了很大的努力,包括制订较为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如“不能有意做伪证”、“不能欺骗法庭”等,规定成为律师必须具有“品质良好”、“道德高尚”等条件,使律师在社会上的形象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正是因为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大众道德的不完全相融,如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必然会在伤害或不利于对方的情况下使自己的委托人得到利益,这与大众普遍提倡“公正”“廉明”的道德准则都有明显的不同。再加上在律师行业中,也确有道德水平高低不同,文化知识良莠不齐的情况,也确有部分律师干出违背良心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情,使得律师业一直处在一种令世人爱恨交加的状况。同样,中国律师业处境也与世界各国差不多,有毁有誉也是它的基本特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业只有正确把握好自己的定位,通过严谨的规范制度约束,通过每一位律师自身道德水准的提高,在社会上树立自己的正面形象,得到更多的信任和尊重,就可更多地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以法律知识来服务社会各界,服务广大人民,既为国家依法治国做出了贡献,也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

 

二、影响律师社会形象的因素

首先,是国家的因素。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外部因素,国家在法律、法规中对律师的地位如何界定,对律师开展业务应享有的权利如何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如何进行保护,这些都关系到律师行业的兴旺和衰落,也关系到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

其次,是各级政府,特别政府官员对律师行业的基本认识。固然,《律师法》对律师的工作性质已做了明确规定: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从现实情况看,要使各级政府真正认识到律师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中的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才可能使他们认为律师并不是处在与政府对立的地位,或者律师的执业活动对政府的施政行为是有帮助的。现阶段各级政府特别是某些官员的眼中和心目中,律师与政府的政策、政府的行为基本是无关的。而大部分时候认为律师可能给他们找麻烦,所以从内心中是排斥律师的,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律师仍处在政治的边缘,是离权力中心较远的一群人。

第三、社会对律师的评价。法制的不健全,全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依法行事的思想远没有深入到各行各业、各层次人们的心中,使得律师在社会中的作用仍受到很大的局限。在很大程度上,请律师仍然是应急之举,是不得已而为之,而并不是生产、生活中的一种经常性需要。所以,在目前,律师的大部分作用都体现在诉讼中,也就是说打官司需要律师,而不打官司就不需要律师,律师经常出现在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必须通过法庭裁决的场合。同样,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又常常是以辩护人的面貌出现的,充当的是“为坏人说话”的角色,由于诉讼双方观点的对立,利益的冲突,加之一般群众对刑事诉讼程序作用的不理解,律师很容易成为一部分人拥护而另一部分人所极力反对的角色,常常处在两难的境地。因此,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很大程度上就是矛盾的,常集被称赞、被肯定和被诋毁、被否定于一身。这也是影响律师社会形象的主要因素之一。

第四、律师自身的行为也直接影响了这一行业在社会上的形象。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各级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律师执业纪律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众多的管理律师业务、规范律师执业的规章制度,对律师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作用。而广大律师通过自身的良好行为,也使得社会上对律师这一行业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到了律师对社会各阶层人民,对各行各业具有重要作用,认同感也越来越强。但律师业本身的特性,如其职业特有的与大众道德冲突的职业道德,同时律师既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正义,充当法律人角色,而又要通过自己的执业行为,取得经济收入用来谋生,具有营利性的经济人角色。故此,律师实际处于一种很微妙也很难坦然立足的境地,稍有不慎,有可能成为社会公众否定的对象。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形象的两重性完全可能成为中国律师形象的写照。所以律师自身的修养、节操、行为举止从很大程度对律师业在社会上的形象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树正面形象难,而作为负面形象却很容易,这是律师业在社会生活中的真实处境。唯有谨言慎行、诚信为人、一身正气,方可树立良好的形象。相反,将自己降到纯经济人、纯商人的地位,一味地以只注重收入多寡、挣钱多少,而放弃了诚信,放弃正义,必将遭到社会上众多人的鄙视和唾弃。因此,律师在日常生活和执业活动中,如何把握自己,如何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如何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准,也对树立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培育律师社会形象的途径

前面已经讲过,影响中国律师形象的因素主要有四个,即国家的政策、政府官员的认识程度,社会公众的认同以及律师自身的行为。前两个是比较纯粹的外部因素,在现阶段与律师本身的努力并无多大的关系,而后两个因素,应该说是具有一定的因果效应,通过内外因素的结合、互动,对培育律师的形象来说是很重要的。

《律师法》对律师身份的界定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可见,现阶段律师就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具有强烈的民间色彩,在长时间内,必将远离国家的政治中心。那种在美国社会有60%的参议员是律师出身,有一半以上的总统当过律师的景象自不会在中国出现,就是在香港由资深大律师李国能担任首席大法官的情况在大陆出现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至今,由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途径也因为两者身份关系的不同而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律师是不具有公职的社会法律工作者,而法官、检察官是相当于国家公务员的公职人员,两者相互转换的制度尚未建立,而且很长时间内也不可能建立。同样,律师从政也存在身份的变换问题,所以律师通过涉足政治,进入政府权力中心来提高自身的形象,在很长时间内是不可能的。

同样,依靠各级政府和官员对律师作用重要性的认识,在行政活动重视律师,依靠律师,进而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在现阶段也是不现实的。中国长久以来的官员选拔体制,决定了政府官员从内心中对依法行政是排斥的,不认同的,而且很多官员从小官做到大官,听的是领导的话,做的是领导交办的事,很少有真正学法律、懂法律的官员担任政府的领导职务,即使可能在党校学过法律,那也仅是用来做敲门砖的。政府官员靠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现阶段律师可以在某些时候作为官员装点门面的饰物,而真正作为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的可能性却是很小的。故此,要指望各级政府容许律师真正参政议政,真正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政策、思路,进而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也基本是不可能的。

笔者以为,在现今中国社会,法律与政治不相通的现实未必对律师就是坏事,官场里的种种弊端对律师这一行业的渗透越少,律师事业发展的空间反过来更会越来越大,律师的民间色彩,只唯法,不唯上才会体现的越来越明显,大可不必因为做律师不能做官,不能拥有某种权力而烦恼、浮躁,因为律师业务的大部分还是根植于广阔的社会之中,只有同广大的人民群众结合,更多的通过法律知识为社会,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得到社会的肯定,人民的拥护,律师的社会形象自然才会越来越好。

首先,律师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专家,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是一种规范,而且是一种严谨的、包含相当强逻辑性在内的规范,对它的掌握和运用,必须通过认真的学习和体会,只有体会深了,理解透彻了,才能在实践中进行灵活的运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也在向前发展,新的法学观点,新的法律、规范也都在不断的更新、完善。所以,仅是泛泛了解而不深入探讨显然无法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也无法运用法律知识做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总结,才能以丰富的知识、敏锐的洞察力来服务于社会。好律师固然是做出来的,但在其中不能不包含不断学习,不断进取的成份。只有深厚的知识底蕴作为基础,才能准确把握每一法律事件的脉搏,运用起来才能挥洒自如,一语中的,过去仅靠关系、面子可以做到的,今后未必常能做的到,而依靠自己丰富的知识、精湛的技能,则可长久傲立于同行前列,这已被古今中外无数的事例所证明。所以,做律师固然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行业,但不掌握深厚的专业知识,确实是无法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

其次,律师应该做到热情待人,诚实为人,正直做人。律师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其执业行为中的每一阶段,都离不开和他人的交往,平时要与前来咨询的人打交道,做案子时要与委托人打交道,还要与法官、检察官打交道,甚至还要与所谓的坏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打交道。而律师展示自己的形象,就集中体现在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用法律知识来谋生的人,所以体现出来,就具有两重性,一要通过自己的工作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二要通过为委托人服务,取得经济收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笔者觉得,对任一方面偏废都不是一个好律师,这就存在着一个律师怎样做人的问题,律师毕竟不是商人,他所追求的不应仅仅是经济效益,还负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律师的为人如何,直接影响到他的社会形象,也可能影响到律师的整体形象。因此,作为一个律师,首要的是如何对待人,事有大小,人有贫富,这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正是因为律师不仅仅是只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业,所以基本的要求就应该是人不分贫富,案不分大小,应该做到热情认真,一视同仁。有时候一个案件下来可能要收入几万元,也有时候可能只有几百元或更少。但能拿出几万元的和只能拿出几百元的同样需要法律帮助,他们在人格上、在追求法律真谛这一点上完全是平等的,我们做律师的决不能厚此薄彼,另眼待人。只有真正这样做事,我们才与商人有了根本的区别,才有良好的形象。同样,诚实为人也是必须做到的,当事人找律师,为的就是通过律师的帮助,搞清楚事情的是非曲直,或者是谋求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他是诚心诚意寻求帮助的,面对这些,我们应该是实事求是,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哪怕给咨询者浇一瓢凉水,使其失望而归,也是我们对待法律、对待他人的诚实负责态度,如为了迎合当事人或者为揽下一笔业务,而屈解法律,颠倒是非,固然当时是当事人高兴,律师也有收益,但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使当事人受害,律师声誉受损,使社会形象大打折扣。正直做人同样是律师应具有的基本素质,特别是与法官、与检察官打交道的过程中,正直体现的尤为重要,律师承办业务,与法官、检察官交往是常有的事,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业务的开展有时还离不开这些人;但由于律师职业的本身特性,它所承担的职责与法官、检察官的职责是明显不同的,特别是与检察官在大部分情况下,是针锋相对的两方,所以这就涉及到如何处理相互关系的问题。应该进一步认识到,虽然律师、法官、检察官承担的职责不同,有时追求的价值也不同,冲突在所难免,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都是从不同地位、角度出发,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大可不必因为有冲突而放弃原则。律师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并非法官、检察官的附属品,应该仗义执言,不唯上、不唯官,只唯理、只维法,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勇敢提出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是一个合格律师应做的事,也只有这样,法官、检察官才会在心中佩服你、尊重你,当事人也才会信任你,社会才会认同你,律师的形象才会树立起来。

第三、律师应该是遵守规范的模范,当律师就是用法律知识、技能为他人服务。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规范,所以用理解运用规范来做为谋生手段的律师,当然应成为遵守规范的模范。从广义的方面讲,国家的法律要遵守,这是对普通民众的基本要求,律师自然要做到。从狭义方面讲,律师行业的规范,如《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直接确立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就是我们日常活动中必守的信条和行动的指南。俗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过程虽不长,但世界上律师业的发展时间并不短,有很多规范都是经过几代人甚至更多人在其发展过程中,通过众多的经验和教训所总结出来的,其对律师行业具有普遍的适应性,也对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今中国社会,律师业的发展刚进入初级阶段,社会的认同程度、民众的理解程度、政府的支持程度、法律的保护程度都没有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可以说,中国律师业一方面是蓬勃发展、蒸蒸日上,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危机四伏、举步维艰。2004年全国律师队伍的整顿固然可以说成是律师业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重视,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重要力量,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是律师队伍中出现的问题严重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律师队伍才非整顿不可。这些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现阶段只有严格按照律师行业的规范行事,谨慎做人,谨慎做事,就像俗语所讲的“战战兢兢”做人,“如履薄冰”做事,“不越雷池半步”,方可既有自身的发展,也有整个行业的发展,律师才会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

 

四、结语。

以上用不短的篇幅,从不同方面论述了培育律师社会形象的问题,归根结底,要树立这一行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社会的大环境、国家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律师自身如何对待这一问题,从现阶段讲,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是社会的中介服务人员,其行业固有的特性要求我们要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有热情待人,诚实做人,正直为人的优良品质,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委托人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和行为,遵纪守法,按规范行事,以自身的努力取得社会大众的认可,唯有如此,才能使律师行业在社会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才能避免美国律师那种既被人羡慕又被讥讽的形象在中国律师重演。

 

参考文献:

1、              孙笑侠 律师怎么啦?  《法学家茶座》第332-35

2、              刘武俊 解构中国语境的律师角色  《法学家茶座》第351-60

3、              杜玉娟 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外在形象 《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辑》第14850

4、              步一军 中国律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辑》第15054

              



作者:霍雨田    转贴自:    点击数:3340    更新时间:2006-10-08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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