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借贷案件利息计算

  

现如今,交往日益频繁,借贷纠纷与日俱增,目前法院对于公民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均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借款的约定不同,利息计算方式也不同,具体如下所述:

1、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且未约定还款期限。

若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且未约定还款期限,这类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民间未约定利息,在借款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随时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经催告仍不偿还,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自催告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

若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当事人一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另一方起诉要求还款,这类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未约定利息,在借款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要求逾期利息,要求另一方支付约定还款期至实际付款日逾期利息,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3、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

1)若若双方当事人约定利息,利率不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按双方的约定计息;

2)若若双方当事人约定利息,约定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另外,若当事人一方未按法院判决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款计算方式为: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闵香,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

 

 

 



作者:闵香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894    更新时间:2011-10-15    文章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不离婚也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 下一篇文章: 子女姓氏的确定法律如何规定?

  •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陕ICP备11002016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广场西南侧榆商大厦B座27层  电话(传真):0912-328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