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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法释〔2011〕10号
 【发布日期】2011-04-27
 【生效日期】2011-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刑法法条 | 罪名 |  
| 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 危险驾驶罪 |  
| 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  
| 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 第2款) |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 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 虚开发票罪 |  
| 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 第1款)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 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 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  
| 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 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  
| 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 食品监管渎职罪 |  
 作者:佚名    转贴自: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3318    更新时间:2011-05-10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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