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所律师参与省高院就人大代表建议案
在东方集团的调研
2011年3月22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学玲等一行三人,到我所顾问单位榆林东方集团公司,就陕西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贺金龙等同志向陕西省高院安东院长提交的,《企业不应对因车款未付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车辆造成的交通肇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建议进行调研,我所武广韬、李和亭律师参与了调研。在榆林市汽车商会、榆林市各大汽车销售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调研座谈会。
与会人员就如何正确理解、执行陕西省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探讨。我所武广韬律师、陕西银州律师事务所杨军律师分别就孙权林等与常治军、榆林市东方集团交通肇事赔偿案、李献国等与尹世军、陕西伟华工贸公司交通肇事赔偿案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对榆林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以及正确适用《指导意见》提出了详细的意见。
赵学玲主任等在认真听取了多方意见后,充分肯定了榆林市大型货车经销、运输企业近些年来对地方经济作出的贡献,并对这次来东方集团调研的成果感到满意,对与会人员和人大代表向省高院提出的建议案,表示会认真对待,对现存的问题特别是《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尽早将调研报告上报,给与会人员和人大代表满意答复。
作者:李和亭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432 更新时间:2011-04-16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