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作出放弃索赔声明后又如何能取得保险理赔胜诉案

——服务逾四年的一起维权案件的代理体会

近日,一笔128900元的车辆保险理赔款顺利划入委托人张女士账户,富能武广韬、安勇华两位律师同时收到锦旗,分别书有“金牌律师名不虚传 维护正义守护公平”“热情敬业维护公平 尽心尽责律师典范”,承载了委托人的真挚谢意。

 

一起标的并不大但因委托人出具了《放弃索赔声明书》后又提起的诉讼案,案件自2022年春接受委托起,历时近五年,先后经三级法院审理,期间因移送公安机关致使诉讼中断,过程一波三折,最终能画上较为圆满的句号值得欣慰。本案委托人及代理人皆承受了诸多煎熬,体会颇多,值得总结。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4日晚8点51分,王某驾驶其母、委托人张女士的陕K967P1大众小车经过房塔收费站由北向南人工收费通道交费后,在陈家沟岔十字路口撞到了路边的护栏,9点16分左右报警和所签约交强险、车损险的某保险公司,两家先后派员查看了现场。后神木市交管大队作出第(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属单方肇事。但某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现场有多人带着酒气,因此怀疑驾驶员系酒驾肇事后,找人顶替驾驶骗取保险理赔。故派第三方某公司技术人员练某某与张女士协商理赔事宜,练某某称通过他现场勘验手里掌握了张女士一方酒驾后顶替驾驶的确凿证据,张女士在《放弃索赔声明书》上签了字。后王某坚称自己并未饮酒驾驶,其母张女士遂决定委托律师诉讼理赔。

 

二、多次博弈,败而不馁

1.我方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诉请某保险公司依约赔付车辆损失和案件受理费用。在第一次开庭中就向法庭提交了包括:

1)王某独自驾驶肇事车辆经过神木房塔收费站交付过路费的影像资料和由绑定其建行卡的微信交付过路费的证据,用以证明驾驶员一直是王某,不存在酒后顶替驾驶的事实;

2)代驾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场喝过酒的人是肇事后王某打电话来送衣服和食物的朋友,并非现场顶替驾驶员。

而某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交任何酒驾顶替驾驶的证据,仅以张女士《放弃索赔声明书》进行抗辩,主张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放弃索赔权利,放弃索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我方除坚持“《放弃索赔声明书》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王某酒后顶替驾驶缺乏证据支持外,”特别强调,张女士签署的《放弃索赔声明书》没有效力,理由是:

1)《放弃索赔声明书》系债务免除,而债务免除属于特定主体之间的单方意思表示,需由债权人单方自愿向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作出而生效。但练某某属于无权代理的保险合同外第三人,故张女士向其签署的《放弃索赔声明书》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放弃索赔声明书》是练某某向原告提供的格式文本,所有内容完全排除了原告的权利,免除了义务人保险公司的所有义务,对涉及当事人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没有向原告进行提示说明。根据《民法典》第496条、497条、498条、506条之规定,其内容应属于无效;

3)原告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书》是在练某某所称王某酒后驾驶具有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欺诈、胁迫所签署,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4)保险公司提供的双方《保险合同》条款中没有免责事由,故张女士在履行保险费交付义务后,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该依照合同赔偿;

5)放弃索赔与购买保险合同的目的相悖,不符合常理。

6)放弃索赔声明内容违反《民法典》的最主要的“公平原则”,依法应为无效。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陕0881民初2995号判决,认为《放弃索赔声明书》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2.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陕08民终4414号判决,认定本案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裁定发回重审。神木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围绕声明效力进行举证质证。某保险公司除坚持原抗辩意见外,同时以张女士一方涉嫌保险诈骗为由,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以2023陕0881民初2252号裁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为据驳回张女士起诉,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本案相关线索材料。张女士不服此裁定再次上诉,二审作出的2024陕08民终96号裁定书,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维持原判。张女士不服,继续委托我代理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峰回路转,最终胜诉

1.申请再审,开启希望之旅。一般到了申请再审这一步,大多认为希望渺茫,对再审也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态度。但我获悉法院因“涉嫌保险诈骗”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公安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犯罪,拒绝立案调查,并有回函后,我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转机,因为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反能证明我方不存在保险诈骗事实。据此,可从公安机关的书面回函作为新证据切入,论证原判决认为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认定具有错误,应当再审。据此在撰写再审申请书时,重点阐明原告不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原审判决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驳回张女士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果如所料,陕西省高院经审查后裁定提审本案,审理中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撤销两审裁定,发回一审重审。

2.法院重审,我方获得胜诉。在重审中我方强调:

1)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第(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驾驶员王某没有喝酒的事实及《放弃索赔声明书》中记载的驾驶员同为王某的事实,强力反驳了保险公司关于王某系酒驾肇事后顶替驾驶的抗辩;

2)根据神木市人民法院移送神木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回函,主张委托人是因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的,放弃索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放弃索赔类似于格式条款,因其内容完全排除了债权人的权利而应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作出的(2025)陕0881民初1023号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辆损失及鉴定费,拖车费共计126154元。

 

3.二审维持原判,获得终审生效判决。保险公司不服重审判决,提起上诉。仍然坚持张女士一方存在酒后顶替驾驶的事实及放弃索赔声明合法有效的主张,请求改判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到此已经是榆林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二审经审理认为:

1)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张女士一方存在酒后顶替驾驶的事实;

2)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张女士一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予理赔的事实。

保险公司主张的酒后顶替驾驶的事实不能成立,故,张女士据此事实出具的《放弃索赔声明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赔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遂以(2025)陕08民终4985号判决,维持原判。从提起诉讼整整四年过去,张女士最终胜诉,合法权益在历经数次波折后终得维护。

 

四、几点体会,值得总结

1.委托人的信任和坚持是胜诉的关键

在一、二审接连败诉的情况下,委托人往往就会认为是律师能力不行,选择频繁更换律师或者放弃诉讼成为常态。依此,本案就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而本案委托人作为一位女士,家庭经济、社会背景普通,却有坚定的信念,在接连几次败诉的情况下,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仍信任选择的代理律师,与我一起经历近五年的风雨,坚持至胜诉实属不易,所体现的韧性值得我学习和尊敬。如果没有委托人的信任和坚持,律师再有能力也会无用武之地。

2.诊断案情,精准确定案由和诉讼请求十分重要

刚接受委托,觉得就是一个简单的保险理赔案子,但仔细看过材料后发现,因张女士曾出具了《放弃索赔声明书》,使这个看似简单的案子就变得比较棘手。写起诉状,但该以什么案由、怎么写诉讼请求?如果委托人没有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书》,那么就是一个单一的明确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让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即可,但在有《放弃索赔声明书》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其效力,如果其有效,这个案子就注定要败诉。想要胜诉就必须要否定《放弃索赔声明书》的效力,或者通过诉讼撤销。但考虑其必须是因为违法才会导致无效,但张女士签署的《放弃索赔声明书》从内容到形式并不存在违法情况,直接确认其无效行不通。如按照撤销的思路,即委托人签署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表面看来可行,但现场只有委托人和练某某两人,既没有证人,也没有录影录像。现场也没有肢体接触,委托人也没有被侵权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双方仅有语言沟通,很难证明受到胁迫和恐吓,且对方否认胁迫事实,证据存在明显短板,也注定败诉。通过仔细分析,发现保险公司让委托人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书》的理由是因我方存在酒后顶替驾驶骗取保险费用的情况,保险公司要想使法院支持他的观点,那么它就必须举证并证明我方具有酒后顶替驾驶的证据,但第(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中并不存在酒驾,是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可以反证我方没有酒驾的事实,从而推翻保险公司主张的酒后顶替驾驶骗取保险费用的指控基础。所以考虑再三我决定以范围更大的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依约赔付车辆损失和案件受理费用。把《放弃索赔声明书》的效力放在保险合同纠纷这个大的法律关系里面,间接否定其效力,避免单点突破撤销权证据不足的短板。诉讼过程表明,案由、诉请的确定正确,为最终获得胜诉奠定基础。

3.及时捕捉程序节点中的有利事实,坚持挖掘新证据是逆转败局的关键

因为委托人出具《放弃索赔声明书》后,我方并没有其受到练某某胁迫恐吓,签署放弃索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直接证据,又因本案形式上属于刑事民事交叉型案件,加大了案件的复杂性。加之,法院审理案件侧重于书面形式审查,对实质公平考量不足,导致案件多次空转。基于此,我作为代理律师就要仔细研究,想尽一切办法在每个程序节点中寻找有利事实,坚持挖掘新证据。特别在案件进入最艰难的时候,我方获得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不予立案的回函,将此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极大提高了申请再审成功的机会,而且可以有力地证明两级法院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作出裁定、移送公安机关的错误。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回执排除了保险诈骗刑事犯罪嫌疑,为民事程序独立审查保险合同纠纷扫清了障碍。

4.精准适用法律是决定胜诉的重要原因

代理此案没有按照表面法律关系进行立案。如果单从表面来看本案就是一个撤销权之诉,首先撤销放弃索赔声明的效力,撤销胜诉后再打保险理赔分两步走的思路。但是到底委托人一方在签署放弃索赔声明时有没有受到胁迫恐吓?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在当时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所以只能多角度切入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全面梳理案件争议焦点,避免单一路径被法院形式审查驳回起诉。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死死抓住,“放弃索赔声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务免除,而债务免除属于特定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债权人单方向债务人及其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声明无效”。然后根据放弃索赔声明的形式主张其形式类似于格式条款,其内容因而无效。从而否定放弃索赔声明的效力。最后,在再审中以没有给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单方肇事绝对不会构成犯罪的理由否定错误判决。

5.富能团队协作精神和风尚在本案代理中得到体现。

此案是由武广韬主任推荐委托,得到诸多富能同仁的帮助和支持,在案件研判过程中听取了不少同仁的宝贵意见。武主任更没有一荐了之,而是持续关注始终,期间我也多次向他汇报并与他深入交流,一起讨论案情,他帮我修改法律文书,与我一起参与庭审,烦劳张师多次开车接送。这些都支持和鼓励了我坚持代理本案并最终获得胜诉。委托人最后制作两面旌旗分送我俩,可能也有此意。

本案虽最终胜诉,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但也提醒保险消费者应审慎签署各类免责文件,避免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同时更希望法官在审理任何案件时要善于推敲立法精神,做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裁判都经得起时间与正义的检验。作为本案代理律师,我能为法治进步作出微小的贡献而倍感振奋、欣慰自豪。

 

 



作者:史丕功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7    更新时间:2026-08-21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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