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能律师成功代理郭某某串通投标罪案
2025年8月,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接受郭某某委托,指派陈震、高莉律师代理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当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团队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翔实的专业法律意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府谷检刑不诉〔2026〕X号),认定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其个人及家庭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更是刑事辩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动实践。
案件回溯:技术辅助卷入串标风波
2024年底,府谷某项目招标过程中,郭某某受他人指使,负责根据提供的公司材料编制、整理投标文件,收取少量劳务报酬。其未参与联络陪标单位、决定投标报价、操控评标等核心环节。后因串通投标行为被发现,中标结果被作废标处理,项目未实际履行。2025年7月,郭某某主动前往府谷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同年12月,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律师介入:抽丝剥茧构筑辩护逻辑
接受委派后,陈震、高莉律师第一时间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深入细致交流,取得良好效果。审查起诉阶段拷贝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律师团队认为,郭某某的行为虽与串通投标活动存在形式关联,但其仅从事技术性、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犯罪共谋与组织,作用显著轻微,可以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假使构成串通投标罪也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从宽情节,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且本案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评标独立性未受影响,中标结果已被纠正,公共利益未受实质侵害等法律意见。
圆满结局: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经审查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启示:专业与温度并重的刑事辩护
本案的不起诉结果,不仅是对郭某某个人行为性质的准确法律评价,更是司法机关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本案辩护律师通过分析行为性质、参与程度及法定从宽情节,依法提出专业意见,协助检察机关全面评估案件特殊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在法治框架内为当事人寻求最公正的处理结果。富能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维护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

作者:陈震、高莉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97 更新时间:2026-02-26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