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随感
2019年4月29日上午9:30至下午3点,时长五个半小时,时间不可谓不长。
主审法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主审法官王笑天,初次接触,但从开庭情况看,显然经验丰富,审理作风老道!另外一名合议庭成员,年龄应该比主审法官更大一些,也堪称坐镇指挥若定。就连旁边的另一位女性人民陪审员(中年),显然也要比经常见到的人民陪审员要干练、精明许多。因开庭延续时间较长,中间无休,但三名法官轮流坐镇、两位书记员交替记录,每个人至始至终也未看到疲惫和倦怠。这样一个审判组织,在现阶段的中国法治环境之下, 起码在陕西(因其他地区暂未太多经历,不便做出评价),应当给予点赞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没什么说的,该给的机会算是给足了!
当然,这也并非一个简答的普通一、二审案件,是一个涉及到建设工程当中挂靠、改变规划、废标、重新招投标、伪造公司印章犯罪、实际施工人等种种特殊背景之下的材料供货合同,经过一审宣判、二审维持,经过省高院再审审查做出了裁定,指令西安中院再审,今天的开庭,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两栋楼的建设项目,两个中标企业、钢材供货企业、业主方城投公司、实际施工人三人,以上主体汇聚一堂,为的是将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再次相互争辩,呈现各方诉求,争取法庭给予重新认定,最终能够达到案结、事定、各方息诉的目的。
能实现这个目的吗?
在我看来,案件的充分审理、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离不开以下因素:第一,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的专业知识积淀、审判经验、公正公平之法治精神;第二,各方当事人的正确合理诉求、正当的起诉应诉方式;第三,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准及辛勤付出。以上三点,缺一不可。
反观今日之庭审。
原告方,从诉讼一开始,对自己的定位就不清,对自己认识不清,对对手估计过低,对中国的法治环境理解滞后,期望值远远超过了其应有的合理限度,今日法治环境下之民事争议诉讼,岂是你一方能够以自己的本土强势地位霸占到底的吗?放心,不可一世的过高期望值没有遭到重重的摔伤,那是时日积累的还不够,迟早会有那么一天的。正因为对法治社会已经到来的理解和准备不足,原告方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直到今日的再审开庭,从未聘请过专业的律师,一个马姓基层法律工作者,将自以为的专业从开头端到现在,但实际上,也正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诉讼知识和技能的彻底缺乏,导致主张混淆、法律关系不清、诉讼程序上暴露诸多基本的错误,现在应该说苦果已经收到,或许还会有更多更大的痛苦在等待。没有当庭的应变能力,分不清诉讼各阶段的发言要领,导致至始至终的一贯腔调和主张,也是今天原告方代理人暴露出的致命缺陷。而坐在一旁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姓同志,显然从开始到现在,始终是一脸的茫然。正所谓可怜人必有可恨之处,或许可恨之人也必有其可怜的一天!作为原告方,本应是权利受损值得同情和帮助的,但法律不允许你有法外期待,或许你会一时侥幸,但法律不允许你始终侥幸下去。现在想起这个案子最好是调解处理了?当初不可一世的样子去哪里了?
作为发包企业的业主方,铜川城投公司,始终没有摆正自己的地位和态度,当然可以亦或是的确不应当承担责任,但不管怎样,自己的败笔已经发生,在极力需要翻身的再审庭审上,岂能继续的消极应诉??或许已经断定,既然再审了,那么翻案的希望就大了,但即便如此,在法庭上也不允许你前后矛盾,言不由心。从之前递交的再审申请到法庭上的现实表现,都可以看出,律师的专业水准也是平平,难道是国有企业惯有的不担当无所谓的作风?那也不应当是你一个律师该有的表现,一日作为律师,你就有一日的责任和使命。在此也能得出另一个结论:法庭的顺利进行、良好的法庭审理环境,并非审判长一人成就,是参与其中的全体人员共同作用的结果,失败与成功,每一个人都有份。
对于到场的实际施工人三人,朱、项二人显然扮演了老实巴交的“陕北汉”角色,自我承认,主动担当,不多说话,几乎不做反对。这或许也是经过了中国特色的刑事侦查、审判洗礼的一类人特有的“乖”?但不管怎样,老实陈述事实的人总能让人勾起一丝的同情和理解吧,总比那些自恃良好但连最起码的事实都拒绝承认的城投公司代理人要强了很多。然而,前面已经总结,庭审的有序恰当进行,每个人都有份,朱、项二人的少言寡语尊重了事实,但同时也造成了诸多本应通过他们可以查明的事实,仍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哪一方的观点都不否定,最后等于没有表达,大大降低了他们参与诉讼程序的价值。另外一位实际施工人陈同志,比起前面两位,就有点差强人意了,来到法庭的目的,就有故意混淆视听的嫌疑,对本来清晰的事实,故意套用点工程技术里的“行话”来吓唬人,以此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背后目的。然而,诉讼进行到了今天,多少轮的分析和争辩,岂是你突然杀出的一个陈咬金能够改变一切的?难道祖国的这些司法审判人员们就如此不堪?你想错了,你一言之力想决定的事实,刚好与现有充分的证据相反,法官是相信证据呢?还是相信你一个满嘴胡话的当事人?大家都觉得你说了也是白说,没必要抽出宝贵的时间搭理你罢了!
最后,就剩下了案件最为核心的两个中标企业当事人了,联腾和星华。
联腾公司的代理人,已经是第三次见面了,乍一看,应该是业界的一把好手,应对本案应当是绰绰有余?但显然,未尽到作为一个律师的基本案情熟悉和准备工作,仓促应战,书面材料基本全无,发表申请观点和答辩意见,均是现场取材、信手捏来。发表意见和证据质证,均可以尽到一个有经验律师的本分,但要说有多大的效果,还真没有看出来!据此,也再次证明,再有经验的律师,没有钻研具体案情,你就没有发言权,即使发了言,也仅能谈个表象。现在不是正在进行庭审实质化改革吗,我相信这是趋势,也会成功,到时候,你就会发现,已经没有你们这一类律师的生存空间了!
说完别人,还是重点刨析一下自我吧,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不在对比中也难以发现自身的优与劣!这是一场特殊的审判体验,不仅案件本身有特殊性和挑战性,且在顾问单位老总的推动下,也促成了我与西安王律师的同台出庭。这自然是为了同一目标、相互协作,希望能够共同发力赢得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战”,本身再自然不过,也并非第一次经历,但从结果上看,可圈可点之处甚多。其一,默契的合作,是建立再彼此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首次合作,再加上庭前未进行长时间的深入交流沟通,造成彼此心里上的专业提防,生怕另一方出错带来案件的失利,造成了在庭审中关注伙伴多了一些,而独立思考少了一些,这样,就造成了两个人好像都未发挥出自己的最佳状态,该表达的意见没有彻底表达。当然,应该说0.7+0.7>1的效果应该是有的,还不算彻底的失败。其二,从个人角度讲,顾及伙伴的情绪可能过多,本可以有更大胆的表达和发言争取,以及时弥补同伴之不足!当然庭审给一方当事人发言的机会毕竟有限,对重复观点的进一步阐明,可能会被制止,最终达不到补充的效果。同时,“抢占行为”也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如果造成两人抢话现场发生分歧,那将成为庭审当中各方的笑柄了,最终给参加庭审的效果大打折扣。第三,本案另一个应当总结的应该是对法、理、情三者的融合发言缺失,在本场庭审当中,实际上是完全应该把握的,但是迟则迟矣,悔之晚矣,庭审当中的发言机会,本就是一个稍纵即逝的瞬间平台,错失了可能就再也不会有了!!对于本案当中的原告方、城投方,均涉及到了对基本事实的颠倒黑白拒绝承认,在这种情形下,完全可以借此机会发挥,在请求法庭给予最后辩论机会的情况下,借以对颠倒黑白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驳斥、批判,引出对案件大环境的探讨,说明我国建筑行业当中的整体现状,挂靠的常态化发生,因此,并不能得出出借资质即是可耻行为的结论。而各方均作为建筑施工领域的行家里手,不应当破坏最起码的良知和底线,突破一般意义的挂靠和表见代理,生搬硬套法律概念,甚至不惜睁眼说瞎话、隐瞒证据、恶意诉争,最终为了达成一己私利而不顾及他人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利,这样,不仅对别人不公,最终也可能葬送自己尽快脱离诉累回归正常生产经营的大好机会。并借此回答了法官的疑问,我方正是不愿意看到相互的侵压和继续诉累,的确是展现出了自己作为行业内“志士仁人”的担当,姑且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后续的规范纠正和尾留事宜处理。对于这种避免进一步诉争和损失的行为,作为本案的裁判法庭,即使无法进行鼓励和支持,也要避免对法律规范的断章取义,拒绝正确适用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和整体立法意义的错误裁判思维发生。
如能在以上几点更加突出和阐述,不失为很好的补充和争取。
以上总结,或浅或深,均是发自内心的感受,姑且为叙。叙述之前,当然并非为了回忆和懊恼本身,总结过去,应当服务当下,放眼长远,现在应该是立即着手如何应对未来和补救、改进措施的时候了!
杨李冬
2019年4月29日夜
作者:杨李冬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078 更新时间:2024-04-07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