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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良河律师团队辩护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当事人被法定不起诉

2020年3月30日,我所副主任、合伙人徐良河与律师徐宝帅、实习律师刘秀秀办理的任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获得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这也是定边县检察院2020年作出的第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该案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任某某及其家属的高度赞扬。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任某是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共有人,经公司授权全权处理公司的一切事宜。该项目完工后部分房屋因违规超建被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没收处罚。靖边县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任某在明知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出卖数套房屋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并移交靖边县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徐良河律师团队在接受任某家属委托后,经过多次与任某会见,并认真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撰写了多份辩护意见。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任某没有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一任某某系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共有人,公司也授权其处理一切相关事宜,有权利也有资格销售公司开发的房屋;其二任某给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出售的是属于公司的房屋,而不是政府的房屋;其三任某销售部分决定没收的房屋时,并不知道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四依照法律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且没收对象不明,无法履行;其五行政处罚决定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不明确,在生效前出卖被政府决定没收的房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合同诈骗;其六任某销售已经决定没收的房屋,其性质最大属于对抗行政处罚决定,只能按对抗行政处罚决定来进行处罚;其七行政部门可以用没收违法所得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救济。综上,任某在授权范围内销售属于公司建设的房屋,其在收取买卖价款后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了买受人,其买卖行为最大是对行政处罚不满,对抗行政处罚,而不是骗取他人财物,因此,任某某明显没有利用买卖合同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第二犯罪嫌疑人任某在客观方面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本案中现在没有人因为与任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财物受损。买受人因为价格低才购房,且他们多数均知道所购买的房屋是违建房。据此,更进一步证明任某某没有欺骗买受人,更不存在诈骗。而且所谓的“被害人”现在没有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将来也不会有任何经济损失。他们购买的房屋不会被拆除也不会被政府收回,因为这涉及买受人民事权益优先还是行政机关的处罚执行优先问题,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核心利益没有受损,任某在客观上未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本案案情复杂,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面对海量的案卷材料和复杂的案外因素,徐良河律师团队仔细研究,深入剖析,始终认为任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提交了多份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检察院经过多次审阅,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任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任某重获自由。

本案的成功,得益于徐良河律师团队及我所长期对刑事辩护领域的系统研究,也离不开承办检察官严谨、细致、负责的办案态度。我所将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作者:陈震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5455    更新时间:2020-04-25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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