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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尚兵、宋来虎律师辩护的一起非法拘禁罪案当事人被法定不起诉

2019年8月13日,我所接受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家属委托,由霍尚兵、宋来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期间嫌疑人已于2019年8月8日被榆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二位律师经过与嫌疑人家属了解案情,积极的与办案民警沟通阐明存在法定不起诉情形,并向榆阳区公安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取保,榆阳区公安局经过审查,于9月4日对嫌疑人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案件移送至榆阳区检察院后审查起诉,二位律师调取了案卷材料,阅卷后明确案件仍然满足法定不起诉条件,并向榆阳区检察院递交了《辩护意见》并与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坚持己见阐明观点。榆阳区检察院两次退侦,最后于2020年4月9日采纳二律师辩护意见,决定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0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附: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5532    更新时间:2020-04-15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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