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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截止到2020年2月17日15时32份,新浪微博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实时动态数据,全国确诊病例为70639例;疑似为7264例,治愈为1772例,死亡为11060例。

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机关、企业已经陆续复工,疫情防控工作面临更为艰巨的挑战。与此同时,单位和个人,又负有哪些法定义务呢?本文向大家进行介绍。

一、负有接受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负有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负有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本单位发生疫情时,负有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五、负有服从、配合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特殊时期,我们作为这场战役中的一分子,应当清楚的知道自己负有的法定义务,才能临危不乱、有序的配合疫情的防控工作,为最终打赢这场战役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付鹏 霍欣莹 高莉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259    更新时间:2020-02-23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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