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风险防范之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也未终止,劳动关系能随时终止吗?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法律规定则发生了变化,劳动合同到期后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再认定为原劳动合同的自动续延。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1个月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资。
2、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是否必须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这两种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续订,不得拒绝,而且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员工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终止劳动关系?
这需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书面通知后,员工拒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经书面通知后,员工拒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企业与员工还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如果没有出现法定终止的情形,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要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只能通过解除的方式进行。
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若具备不能终止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不能终止的情形消失为止。用人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形,进行具体操作:
(1)合同期限届满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长至检查结束。
(2)合同期限届满时,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长至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结束。如果劳动者经检查没有患职业病,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劳动者被诊断患职业病的,则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
(3)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处于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长至医疗期结束。在这种情形下,建议企业在员工进入医疗期之初与员工签订医疗期协议,对于医疗期以及劳动合同届满时间、员工医疗期间的待遇以及权利义务作明确约定。
(4)合同期限届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但是若员工流产的,应当顺延至流产假结束。
(5)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体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至劳动者退休。
(6)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5、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而言应区分如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1)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员工退休。
(2)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企业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3)员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终止,但应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企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企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仲裁、法院支持的,员工可以要求补发违法终止期间的工资,补缴违法终止期间的社保等;员工要求认定企业是违法终止且支付赔偿金的,或者仲裁或法院认定企业违法终止员工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仲裁或法院会裁决或判决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7、究竟与员工续订多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合适?
(1)结合企业文化、需求和用人方针,对员工进行评估,制订对员工的聘用计划。
(2)注意续订次数以及员工的连续工龄,如果不想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一定要避免在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并且要将续订劳动合同前后员工的连续工龄控制在10年以下。
(3)员工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除员工自愿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扣留已离职的劳动者的档案合法吗?
不论劳动者存在何种错误而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都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劳动者的档案。为离职的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是用人单位法定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而不应扣留劳动者个人档案。
9、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单位办理移转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并不要求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移转手续,例如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办理上述移转手续,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作者:任军林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749 更新时间:2018-08-27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