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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风险防范之企业规章制度

 

1、企业规章制度应如何公示?

关于如何公示、公示的方式及形式,法律上均无明文规定。因此,为了方便证据的固定和保留,建议用人单位首选发放员工手册的办法来作为公示手段,即将企业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并融合进企业的员工手册里,让员工签收,并确认已知悉该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且同意遵守。公示方法:(1)对于规模不大,人数较少的企业,可以在公示规章制度时制作签收记录,让每一位员工签收;(2)对于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分部门或分小组开展规章制度培训会,参会人员在出勤表上逐一签字,对于因故未到会的个别员工,可以采取签收方式作为补充;(3)在每一位新员工入职时,就其入职前存在的规章制度进行签收。

2、员工的何种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任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对处于患病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但是,何谓“严重违纪”,法律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赋予了用人单位界定“严重违纪”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标准的细化来达到对自己有利的局面,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更自主的用工管理。

3、企业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仅与工会进行了协商,能否视为该规章制度已经过了民主程序?

企业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两步过程缺一不可。如果仅仅与工会进行协商,而没有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不能视为已经经过了民主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发现工会仅参与民主程序的第二步,但是职工代表可以参与民主程序的全过程,因此,当企业一定要在组建工会或组建职工代表大会中选择其一的话,企业可以考虑先组建职工代表大会。



作者:任军林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696    更新时间:2018-04-07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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