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律师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作用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满德利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我省法院率先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与省司法厅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办法(试行)》,明确了律师参与诉讼服务和代理申诉案件的范围、工作职责等。建立了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进一步作出了规定,我院也应在包括刑事审判中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做出自己的努力。
一、依照相关文件要求,创建机制,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充分发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的作用,切实将申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
(一)我院和富能律所的实践经验;
2014年我院与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意向,引入该所律师到中院每周三次值班接待上访当事人,解答上访当事人法律疑问,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搭建这个平台,就是借助律师讲解法律知识,以此提高信访案件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帮助上访人依法上访。在前期双方的实践下,2014年11月,我院制订《引入第三方律师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办法》,第三方释法疏导机制的引入,不但避免了信访案件当事人对法律理解不当而产生偏激上访行为,还取得了法院判后答疑不能达到的释法明理效果。2015年,信访值班律师帮助当事人法律释明57人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但前期实践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值班律师多是对信访案件进行答疑释法,较少剖析信访案件的成因、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书则更是少之又少。第二、因未能落实律师值班补助费用问题,故律师来法院值班积极性不高,希望司法行政部门能够及时落实相关政策。第三、宣传力度不够,来访人员还对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的情况了解不多,我们法院要加强宣传力度,能够让信访当事人了解并自愿接受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
(二)其他地方的一些做法
(1)省高院的做法:
省高院首先搭建律师代理申诉和诉讼服务新平台,建立代理申诉律师库,即省高院主动与司法厅、律师协会共同选任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代理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申诉律师专家库。设立代理申诉律师岗,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岗,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并上墙公示。成立代理申诉会商团,即由律师协会组织会商团集体谈论会诊,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提出法律意见书,提升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水平。建立代理申诉服务工作网,即由律师协会推荐,人民法院提供平台和服务渠道,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方各负其责,形成有机互动、网络化格局。
(2)网上案例,山东访民刘桂图,经过两次判决,判决其偿还借款15万元,这笔巨款对于务农为生的刘桂图是天文数字。为此,刘走上上访申诉之路。山东高院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查明该案的证据确有问题,进行了集体研究,之后帮组刘桂图向山东高院提起了再审,现在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桂图告诉记者,“上诉申诉中,我不是不想找律师,而是价格太贵了,每次找律师咨询都要一两百元,我请不起律师,但是这次山东高院的值班律师不仅没要一分钱,而且还让他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若榆林法院、检察院能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也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律师、律所应在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主要职责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引导法律援助和帮助申请救助。对经济困难的信访人,引导其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获得法律援助。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还可以帮助其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第二,法律咨询和评议分析。由值班律师免费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答疑解惑。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三,代理申诉工作和息诉罢访工作。代理申诉工作,信访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申诉,值班律师若被委托,应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照程序进行申诉并完成相关代理事宜。息诉罢访工作,值班律师应当对信访案件进行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罢访。仍不息诉罢访的,可以征询信访人同意,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由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牵头举行听证。
第四,提出意见建议。值班律师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由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我院对值班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会加以重视。
(2)对值班律师和律所提出以下要求:
对律师的要求:第一、政治思想过硬,能够领会中央和地方信访工作方向;第二、专业功底深厚,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至少执业二年以上;第三、经过业务培训,能够合格上岗。对律所的要求:第一、在榆林市范围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 成立律所至少有5年;第三、律所至少有10名以上的律师。
我院将对值班律师提供以下保障:(1)设置值班窗口,提供专门的场所、办公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2)为律师查阅卷宗、法律文件、咨询了解案情等合同要求提供支持;(3)认真研究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及时反馈意见;(4)对值班律师指出的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我院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5)定期对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的德、勤、能、绩进行工作评估,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出评估建议。(6)积极配合律师协会,参与对值班律师的业务培训工作。
除司法行政部门落实值班补助费用外,我院也要制定对值班律师的相关奖励制度,特别是对于那种能够真正化解长期缠访、闹访案件的值班律师,要着重奖励。
二、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第三方(律师)参与服务的机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以律师为主的第三方参与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该机制的施行,主要由律师开展,离不开律所的支持。值班律师要在引导当事人诉讼、联合接待当事人、诉前调节、对当事人答疑解惑、对法官进行审判监督等方面进行服务。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第三方(律师)参与服务的机制,可以大大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量。需要强调的是,诉讼服务中心的律师值班岗位和信访律师值班岗位是不同的两个岗位,同时需要两个律师当值,不能一人双岗。同时,我院还将探索志愿服务专家、退休律师、法官等群体作为诉讼服务中心第三方参与服务的主体。
三、在刑事审判中依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能之一,刑事诉讼的进行依赖于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交互作用,三者是相辅相成的。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充分诉讼权利的前提,也是实现刑事审判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依法保障律师权利,是我院每个法官的重要职责。我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一)法庭中充分辩护
今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强调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和辩护律师要平等对待,当然包括律师和检察人员在法庭安检方面待遇同等。我院也应遵守该规定,要依法保证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权。
法官应在庭审的过程,保持中立的态度。在一些刑事审判过程中,还存在着法官偏向公诉机关的现象,甚至有些法官有与公诉机关配合的心态,这都与我国刑事审判的目的不相适应。我国的刑事诉讼逐渐由当前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这是构建控辩双方力量均衡的主要方向。像著名的赵作海案件,就是一味强调了控方的权利,而忽略了辩方权利的结果。
开庭时间安排上要保证多考虑辩护律师的出庭时间。 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律师出庭时间冲突。在庭审的过程中,要保证辩方的辩论时间,至少不低于公诉的时间,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开庭过程中,不应随意打断辩护方及辩护律师的发言。
同时,还要保证辩护律师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以及律师在庭审中的人身安全。这主要是针对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难以落实、调查取证难、人身安全威胁或隐患等问题而采取的对应性措施。
(二)裁判文书中的辩护意见
我在审查法官的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多起刑事判决,只罗列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的内容与证据,而对被告人的自己辩解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很少提到。甚至有一种被告人没有辩解,没有请律师的感觉。我在法院内网上也曾看到一个判决,对控方证据罗列多达9页,而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只有半页,对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只字不提。我理解辩护律师在看到这样判决心灰意冷的心情。
刑事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的把检察院的公诉意见放在首要的位置,忽略被告人辩解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判文书更应当围绕被告人辩解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展开说理。对于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三)庭前会议的作用要充分发挥
庭前会议制度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应当是保障程序公正,而不是提高庭审效率。庭前会议说到底就是充分保障辩护方的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平衡,保障程序公正。第一、在庭审会议中,审判人员首先要做到让辩护方能够畅所欲言,并认真听取意见,了解情况,详细制作笔录。第二、在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存在异议,或者是提出种种程序性异议,通常情况下,法官应该召开庭前会议。第三、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除了要解决程序性争议问题、证据展示的问题外,可以适当的让辩护律师发表自己的主要辩论观点。
(四)对辩护律师权益保护的理论探析
对于律师保障的另一重要措施就是,取消刑法306条的规定。刑法第306条规定,让很多的刑事辩护律师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做刑事法官这么多年,与辩护律师接触的多了,我深有体会。由于控方的公诉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公诉机关公诉责任人的个人责任。试想,如果控方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306条规定的行为,除非是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否则是不会受到刑事追究的,这显然是对律师辩护权在立法上的公然歧视。有这样法条的存在,控辩双方是无法达到平衡的。
我国是一个重结果,轻程序的国家。这与我国的法治进程和法治思维相违背的,我们要逐步的转变这一观念。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甚至程序正义更为重要。控辩双方程序正义的重要途径,只有坚持控辩双方的平衡,才能使实体的正义得到大家的认可,辩护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至关重要。
(五)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还体现在为律师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上。
我院自搬到新的审判大楼以来,工作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已经为在诉讼服务中心值班的律师和在信访接待大厅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座椅,饮水及其他设施。同时,我院还应逐步建立起律师因出庭、阅卷、提交诉讼材料等需要进入法院的,凭律师执业证、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免于安全检查的制度。
我院法官无论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还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都要充分认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积极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