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助学金的决定
一 宗 旨
第一条 设立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助学金的宗旨是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全体律师的爱心献给考入大学的贫困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摆脱困境,以激励其发奋读书,立志成才。
第二条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助学金由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提供设立,开放接纳社会各界资金共同参与。
第三条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助学金专项用于资助榆林市12个县区内考入大学且品学皆优的贫困生。
二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合作人会议负责助学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发放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助学金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 申报条件及时间
第六条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助学金的申报者为榆林市12个县区每年考入大学的新生。
第七条 申报者另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好学,自强不息,品学兼优;
(二)高考成绩优异,被一类本科大学录取;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行为;
(四)申请者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榆林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
(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
(六)符合上述条件的孤儿、优抚对象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七)未享受过其他助学金资助。
第八条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助学金在每年高考新生录取通知发放后开始报名,于新生入学前发放。
四 资助名额及金额
第九条 助学金暂定每年资助2人,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000元。随资金增加,可随时扩大资助对象。
五 申报、评审、发放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可直接向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家庭经济状况(附当地乡镇或居委会关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在校表现证明及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资助学生的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在递交相关材料后经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合作人会议核实有关情况,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根据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合作人会议的审核意见,在决定后一周内举行“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助学金”发放仪式,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六 使用监督
第十三条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助学金的使用接受全所律师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决定最终解释权归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