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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18名出嫁女维权案取得新进展

 

2010年以来我所武广韬、司雪侠等律师代理的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高亚美、闫小燕、裴连霞等18名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诉讼后,终于有了重大进展。神木县人民法院在20151119日作出(2015)神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限原告神木县大保当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该案神木县法院一审不予立案、上诉后榆林中院二审维持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申请再审后,陕西省高院提审并作出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神木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该案才得以由神木县人民法院受理。进入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18位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收益分配权的诉讼请求。小啊包村委会上诉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仅确认18名出嫁女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认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数额,应属村民自治范围,解决不成的向政府部门主张该权利。申请再审后,陕西省高院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榆林中院再审。但再审后维持了原二审判决。至此, 18名具备小啊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出嫁女及应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基本事实虽被两审及再审生效判决所确认,但具体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主张却以“属村民自治范围”而被驳回。

对此,代理人一方面对上述判决坚持申诉。另一方面,再行思考,寻找新的维权途径。受广东相似事件启发,在 2014416日向神木县大保当镇镇政府递交《行政决定申请书》,以18名出嫁女的集体成员资格及其应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已被二审、再审生效判决有效确认,但小啊包村分配方案严重侵害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土地收益分配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请求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予以纠正小啊包村分配方案的严重违法和错误。

但申请书递交后四个月并未收到任何答复, 2014815日,代理律师再次前往大保当镇人民政府,递交《请求对十八名出嫁女维权案尽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督促函》,镇政府仍置之不理。201491218名出嫁女以大保当镇政府不作为向神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神木县法院立案庭在当日收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告知原告代理人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可之后原告代理人多次询问沟通,神木县法院立案庭均答复既不立案也不出不予受理裁定,立案再次受阻。

可喜的是,2014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4111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通过,进一步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立案难等突出问题。在这一大背景下,立案问题才得以解决。

神木县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于2015619日和1022日两次公开审理,镇政府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庭应诉。20151119日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神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高亚梅等18名原告经本院一审、榆林中院二审及再审判决确认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关于分配数额的确定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议定程序决定。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认为其所在村组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应当作出处理,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故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限原告神木县大保当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其法定职责。至此,18名出嫁女集体成员维权案,在我们律师团队的长期不懈努力下,终于有了新的重大进展。

镇政府将如何履行法定职责,18名出嫁女集体成员权是否能尽快得到维护?富能还需努力!



作者:司雪侠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1851    更新时间:2015-12-03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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