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597元,月平均工资约为4633元。(上述数据来源于《2014陕西统计年鉴》表号:《5-12表各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14年5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6955元×20=539100元
2、丧葬补助金: 6个月27799元(55597/2)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月40%×职工工资;其他亲属为30%×职工工资,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抚恤金总和不高于工亡职工工资)
二、工伤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疗费:在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依法进行报销,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用:指统筹地区(榆林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同意。
费用标准参照《榆林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3、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执行。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4633元×50%=2316.5元;大部分不能4633元×40%=1853.2元;部分不能4633元×30%=1389.9元(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7个月职工工资;二级25个月职工工资;三级23个月职工工资;四级21个月职工工资
7、伤残津贴: 一级为职工月工资的90%;二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5%;三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0%;四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5%
(二)、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18个月职工工资;六级16个月职工工资
7、伤残津贴 :五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0%;六级为职工月工资的60%(安排工作的无此项赔偿)
8、如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24个月×4633元=111192元;六级21个月×4633元=97293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24个月×4633元=111192元;六级21个月×4633元=97293元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13个月职工工资;八级11个月职工工资;九级9个月职工工资;十级7个月职工工资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七级15个月×4633元=69495元,八级12个月×4633元=55596元,九级9个月×4633元=41697元,十级6个月×4633=27798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七级15个月×4633元=69495元,八级12个月×4633元=55596元,九级9个月×4633元=41697元,十级6个月×4633=27798元;
备注: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314 更新时间:2014-11-04 文章录入:renjunlin |